天使妈妈基金章程
第一条
“天使妈妈基金”是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和天使妈妈志愿者团队(以下简称:天使妈妈团队)合作设立的公募性儿童救助专项基金。
第二条
天使妈妈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雪中送炭、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四项基本原则。为困境儿童提供有效援助。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使妈妈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本基金接受主管单位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的办公地点是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医大厦512室。
第六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孤儿助养收养就医协助及其他有助于儿童生命、健康、生存、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管委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天使妈妈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协调各部门、各机构日常工作;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志愿者的吸收和管理和专职人员的聘用;
(七)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基金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并根据发展的需要,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管委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全部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5人,理事长同时兼管委会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由儿慈会派遣,其他成员由理事会产生。
第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兼管委会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基金理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每届任期1年,最长可以连任三届);
第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长(兼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管委会决定;
(三) 领导业务工作;
(四) 代表本基金签署有关文件;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基金实行管委会负责制,管委会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十条
本基金设监事一名,其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基金及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基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